(2017)皖0111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陶严、安徽吉世雨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严,安徽吉世雨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陶严,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徽吉世雨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876287U。申请执行人陶严与被执行人安徽吉世雨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173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7680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7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768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吉世雨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7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768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