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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鸿辉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鸿辉,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鸿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鸿辉及其辩护人何华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鸿辉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吴某某、黎某某。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鸿辉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万豪酒店门前卖给张某某、吴某某、黎某某100元氯胺酮。2016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鸿辉在郴州市北湖区劳动路吴某某的车上卖给张某某和吴某某、黎某某200元氯胺酮。2016年12月20时许,张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李鸿辉购买200元氯胺酮并约好交易地点,随后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晚22时许,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竹园新城小区门口抓获前来交易毒品氯胺酮的李鸿辉,从其身上查获7包净重3.67克的白色粉末。经鉴定,7包白色粉末均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李鸿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鸿辉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及取样笔录、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详单、证人张某某、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毒品移交清单、户籍资料、被告人李鸿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鸿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鸿辉犯贩卖毒品罪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鸿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鸿辉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辨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鸿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海斌人民陪审员  王阳篪人民陪审员  康赛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