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尚金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3号原告尚金亭等诉被告郭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高 音人民陪审员 林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