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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尚金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3号原告尚金亭等诉被告郭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高 音人民陪审员  林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