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赤峰市松山区碾坊乡柳村第五煤矿、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市松山区碾坊乡柳村第五煤矿,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17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碾坊乡柳村第五煤矿,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柳村*组东山。法定代表人:宋某,矿长。被告:宋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碾坊乡柳村第五煤矿、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