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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西安鸿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怀国、颜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怀国,颜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04号原告:西安鸿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联志路25号1幢10503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尊建,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女,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腾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颜怀国,男,57岁,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现住址不详。被告:颜波,男,25岁,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3��23日受理了原告西安鸿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怀国、颜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颜怀国、颜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祝锡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