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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丽春与张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春,张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丽春,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张宏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周丽春与张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宏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宏建名下的房屋,但因该房屋有抵押贷款,申请人申请不要求处分该房屋,只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轮候工资到期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