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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281号原告:史某,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王晓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