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汪丽娟与左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丽娟,左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汪丽娟,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左玉杰,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丽娟与被执行人左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