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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颖与卢仪、王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卢仪,王国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3481号原告陈颖,女,蒙古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魏长城,男,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系原告之父。被告卢仪,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国忠,男,汉族,成年,现住高碑店市。原告陈颖与被告卢仪、王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