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颖与卢仪、王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卢仪,王国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3481号原告陈颖,女,蒙古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魏长城,男,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系原告之父。被告卢仪,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国忠,男,汉族,成年,现住高碑店市。原告陈颖与被告卢仪、王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