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德厚、李燕红等与沈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厚,李燕红,沈春燕,赖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28号之一原告:余德厚,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何敏,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燕红,女,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代理人:何敏,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春燕,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赖莹,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余德厚、李燕红诉被告沈春燕、第三人赖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德厚、李燕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6)粤1391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沈春燕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蓝钻公寓二单元2210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原告余德厚、李燕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厚、李燕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厚、李燕红撤回起诉;二、解除对告沈春燕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蓝钻公寓二单元2210号房的产权(房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9648元,减半收取计4824元,由原告余德厚、李燕红负担。审判长 薛银标审判员 罗亚鵃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