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华迪锋,史巧林,华梦军,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9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483-495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被执行人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9947228-1。法定代表人华梦军。被执行人华迪锋,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史巧林,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梦军,男,1959年1月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6057-5。法定代表人华英儿。被执行人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五大弄),组织机构代码:74736845--2。法定代表人华梦权。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1989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华迪锋、史巧林、华梦军、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4090.98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