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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奥阳建筑���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55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05844-2),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龙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文龙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065U),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巴都大厦)1栋9层。法定代表人:傅勇,董事长。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除我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及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咨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