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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希思与林惠玉、林振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希思,林惠玉,林振东,林诗曼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404号原告:许希思,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吴煌增,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惠玉,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振东,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灿,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诗曼,女,2003年8月7日生,汉族,香港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理人林惠玉,同本案被告,系林诗曼之母。法定代理人林振东,同本案被告,系林诗曼之父。原告许希思与被告林惠玉、林振东,第三人林诗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许希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希思以已与林惠玉、林振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希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希思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