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石玉英与付建立、邱发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英,付建立,邱发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626号原告:石玉英,女,193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环,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立,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邱发红,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木垒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玉英与被告付建立、被告邱发红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石玉英于当日将涉诉标的额变更为20000元,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玉英以主体有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玉英负担。审判员 郭疆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满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