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露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露晗,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省吉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露晗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志峰、弭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露晗及其辩护人郭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王露晗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贺某某,谎称自己是吉林省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生、开奥迪轿车、父亲包工程,诱使贺某某与其交往、恋爱。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露晗编造谎言多次要求贺某某为其网上购物、转账等,合计人民币20473.81元,其中数笔转账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城门”附近完成。2016年9月2日开始,被告人王露晗不再与贺某某联系并更换手机号码。2015年6月,被害人焦某某在吉林省白山市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被告人王露晗加为好友。被告人王露晗谎称自己是吉林省吉林市中心医院口腔科大夫,有一台奥迪牌轿车,父亲做生意,以此诱使焦某某对其产生好感,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多次向焦某某索要财物合计人民币1619.60元。被害人焦某某在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完成付款。2016年10月15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露晗相识,被告人王露晗编造自己是北京市火箭军区总医院大夫、开高级轿车等谎言伪装自己,诱使刘某某与其交往。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以谈恋爱名义骗取刘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38609.00元。被告人王露晗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露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露晗的辩护人认为,对检察机关指控认定的事实和罪名确认没有异议。所有的三名被害人主观上都有过错,实质上除了刘某某之外,其他两名被害人与被告人联系本身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之所以要接触被告人就是要想从人身的角度上占被告人便宜,再加上被告人母亲有病急需用钱,造成了这个结果,所以从焦某某主动给他钱他都不要,有些汇钱和买东西是被害人主动提出来的,显示出男人的关心和主动,知道自己被骗了把责任都推到王露晗身上,王露晗的主观恶意性是非常浅的。刘某某在笔录里已经谅解了王露晗,赃款赃物已经返还了,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露晗在实施诈骗的时间段上是短短的几个月,这正是其母亲生病用钱的时间,可以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王露晗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贺某某,谎称自己是吉林省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生、开奥迪轿车、父亲包工程,诱使贺某某与其交往、恋爱。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露晗编造谎言多次要求贺某某为其网上购物、转账等,合计人民币20473.81元,其中数笔转账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城门”附近完成。2016年9月2日开始,被告人王露晗不再与贺某某联系并更换手机号码。2015年6月,被害人焦某某在吉林省白山市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被告人王露晗加为好友。被告人王露晗谎称自己是吉林省吉林市中心医院口腔科大夫,有一台奥迪牌轿车,父亲做生意,以此诱使焦某某对其产生好感,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多次向焦某某索要财物合计人民币1619.60元。被害人焦某某在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完成付款。2016年10月15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露晗相识,被告人王露晗编造自己是北京市火箭军区总医院大夫、开高级轿车等谎言伪装自己,诱使刘某某与其交往。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以谈恋爱名义骗取刘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38609.00元。被告人王露晗经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王露晗及亲属返还被害人贺某某部分赃物并赔偿人民币9000.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部分赃物并赔偿人民币110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王露晗及亲属赔偿被害人焦某某,被害人焦某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露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王露晗手机截图及手机照片、贺某某网购截图及清单、刘某某网购截图及财物明细表、王露晗与焦福清的微信聊天记录、焦福清手机照片两张及交易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收条,被害人贺某某、焦某某、刘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露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返还赃物、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露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鞠文尧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人民陪审员 张红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