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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邱春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邱春霞,陈舟,长兴恒鼎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邱春霞,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舟,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恒鼎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午山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邱春霞、陈舟、长兴恒鼎炉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春霞、陈舟、长兴恒鼎炉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邱春霞、陈舟、长兴恒鼎炉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春霞、陈舟、长兴恒鼎炉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65189.7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凌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