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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娟与杨著明、邓艳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娟,杨著明,邓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娟。被执行人杨著明。被执行人邓艳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娟与被执行人杨著明、邓艳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杨著明、邓艳华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金马河路X号X栋X单元X楼XXX号(合同备案号:XXXXXXXX),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查封;另查找到被执行人邓艳华在光大银行有理财产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值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