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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222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苏都与包玉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都,包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3民初1667号原告:苏都,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包玉荣,女,1976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都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苏都承担。审判员白万书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