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刘治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880号原告:李学军,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震,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勇,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于2017年5月22日以另行准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梁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正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