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道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道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道文,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商城县。曾因抢夺于2016年2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1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道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豫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道文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道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道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道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道文撤回上诉。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黄少斌审判员 林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