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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仲宇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仲宇,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286号原告:叶仲宇,男,1975年2月16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张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仲宇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仲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仲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仲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仲宇负担。审判员  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