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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星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星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412号原告河南星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45057790A法定代表人刘珂委托代理人魏梦晓、王东,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芳,女,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孔维勋,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星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星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