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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XXX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X,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上诉人XXX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5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与被起诉人的纠纷系因《物权法》而引起,“是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定义务”的纠纷。上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上诉人缴清房款,被诉人交付了房屋。而被诉人不履行《物权法》的义务为上诉人办理房产证,遂起争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原系陕西省行政学院职工,涉案房屋系陕西省行政学院所建,故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