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邹华之、费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之,费小峰,董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邹华之(又名邹华芝),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费小峰(曾用名梁峰),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董立霞,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华之与被执行人费小峰、董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费小峰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小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