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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保129号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93195A。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头寺路50号森岭居2幢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1239884Y。法定代表人:刘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回天公司与被申请人德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回天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科公司的银行存款248427元。申请人回天公司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回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8427元;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