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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宋正国、姚雪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国,姚雪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正国,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姚雪枫,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宋正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雪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正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雪枫给付标的款1354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姚雪枫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A×××××号切诺基车辆,但无法进行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