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财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陈文节、陈文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节,陈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财保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关帝庙巷**号。组织机构代码:45234130-8。法定代表人:常新建,主任。被申请人:陈文节,女,生于1954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被申请人:陈文忠,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陈文节、陈文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裁定:一、将被申请人陈文节、陈文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收的×车理赔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二、将担保人冯波、翟雪玲所有的×号长安牌SC6469AA4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陈文节、陈文忠已达成和解,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文节、陈文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收的×车理赔款4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冯波、翟雪玲所有的×号长安牌SC6469AA4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