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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周淮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淮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11号罪犯周淮北,男,汉族,1983年2月7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徐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淮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发现漏罪,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肥西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淮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周淮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淮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淮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淮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