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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邢莹、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莹,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邢莹,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09号楼2201-2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61154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莹与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西劳人仲调字(2016)第404号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8000元,现根据法院查询及申请人提供线索已将部分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因执行款项不足额,现按比例发还申请人21308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主张权利,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案无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调字(2016)第404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强审判员 朱 辉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宜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