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傅萍与李旬华、温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314号本院在执行尹傅萍与李旬华、温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旬华、温爱玲应给付申请人尹傅萍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旬华、温爱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