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登奎、张连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奎,张连玉,项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连玉,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项丽洁,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登奎与被执行人张连玉、项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1570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连玉、项丽洁名下位于桓台县张北路3837号5号楼四单元二层东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张连玉名下鲁C×××××车一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