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子余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余,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万宝山屯*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辩护人尹海燕,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子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子余及其辩护人尹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子余与被害人田玉杰系儿女亲家关系。二人因马冬雪(李子余儿媳、田玉杰女儿)身份证、低保折的保管、使用事宜素有矛盾。2016年11月21日13时许,在吉林省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5组田玉杰家中,李子余再次向田玉杰索要马冬雪身份证、低保折,未果,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李子余持铁锤击打田玉杰头部数下,致田玉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玉杰系颅骨多发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灭,Ⅲ°脑疝死亡,他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子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子余无辩解。其辩护人尹海燕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田玉杰保管马冬雪低保折的行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李子余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子余与被害人田玉杰系儿女亲家关系。二人因马冬雪(李子余儿媳、田玉杰女儿)的身份证、低保折的保管、使用事宜产生矛盾。2016年11月21日下午,李子余到吉林省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5组田玉杰家中向田玉杰索要马冬雪的身份证、低保折,田玉杰不给,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李子余持铁锤击打田玉杰头部数下,致田玉杰因颅骨多发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灭,Ⅲ°脑疝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报告等证明:2016年11月21日16时许,公安人员接到马占辉报警后赶到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5组田玉杰家,发现田玉杰已死亡,李子余在现场服毒、割腕自杀。李子余经救治清醒后供认了杀害田玉杰后自杀的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吉林省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5组田玉杰家,为三间坐北朝南农宅,中间为客厅,北侧为厨房,东西两间为卧室;田玉杰尸体仰卧于客厅内房门门口处,头部下方有大量血迹;东卧室火炕炕沿下地面有一印有“闻到死”字样的药瓶,火炕西侧墙面有血迹,西侧炕沿下地面有血泊,此血泊过卧室门至尸体处有一趟拖蹭血迹;厨房地面上有一副带血迹线手套、一处血泊、一把带血迹的木把尖刀、一个绿色药瓶,南墙橱柜上有一把带血的锤子。公安人员提取了上述血迹及物证。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李子余血样及其作案时所穿的1件上衣、1条裤子、1双棉鞋,还提取了田玉杰长子马麒麟血样。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子余到案后引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指认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一致。5、当庭出示物证药瓶照片,物证锤子、手套、尖刀、上衣、裤子、棉鞋,被告人李子余辨认后确认锤子系其作案工具,上衣、裤子、棉鞋、手套系其作案时穿戴,药瓶是其服毒自杀所用,尖刀是其带到现场的物品。6、法医学鉴定意见:田玉杰系颅骨多发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灭,Ⅲ°脑疝死亡。系他杀。7、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明:(1)田玉杰尸体旁血迹、田玉杰家东屋炕沿下地面血迹、木把铁锤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田玉杰血样的DNA分型一致。(2)田玉杰家后厨房西侧地面血迹、李子余外衣右袖口处可疑斑迹、李子余外裤拉锁处可疑斑迹、棉线手套、尖刀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李子余血样的DNA分型一致。(3)田玉杰血样与马麒麟血样的DNA分型符合亲子遗传关系。8、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田玉杰家厨房地面上提取的绿色药瓶中检出氯氰菊酯成分。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子余与被害人田玉杰的自然情况。10、辨认尸体笔录证明:经田海英辨认,确认死者是其姐姐田玉杰。11、证人张海龙证言: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我去田玉杰家还马凳,我刚打开她家北门就看见田玉杰躺在南门门口,身体左前方地上有一滩血,李子余在北门门口西边靠墙半躺着,低着头不动,我害怕就赶紧出来。我告诉了田玉杰的侄子马占辉,马占辉报的警。12、证人马占辉证言: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张海龙说我婶田玉杰好像出事了,全是血。我到田玉杰家看见她在南门屋里躺着,没有喘气迹象,我先打的120,后报的警。13、证人马全证言:我女儿马冬雪有残疾,嫁给李子余的儿子李伟7年了,马冬雪的低保是2015年李子余家给办的。马冬雪的身份证和低保折是2016年4月份拿到我家的,应该是我妻子田玉杰要过来的,她给马冬雪攒着,李子余上我家要过身份证给马冬雪办事用,马冬雪用身份证的话田玉杰去给办,身份证始终没给他们拿回去,马冬雪这次生孩子也是我家里去陪着,然后把身份证又拿回来,马冬雪生完小孩不几天,李子余家要马冬雪的身份证,田玉杰没给,双方在李子余家打起来了,这是田玉杰被害前六七天她给我打电话时说的。14、证人马冬雪证言:我身份证和低保折在我妈田玉杰家保管,我公公李子余以前去我家要过,我妈没给,我妈担心李子余把我低保折里的钱支出去。2016年夏天我怀孕时在我妈家待着,李子余向我妈要我的身份证办二胎准生证,我妈没给他,我妈说她去办。15、证人李伟证言:我妻子马冬雪生完孩子十多天时,我父亲李子余因为要马冬雪的身份证的事和我岳母田玉杰吵吵,后来打起来了。16、被告人李子余供述:田玉杰的女儿马冬雪和我儿子结婚7年,马冬雪是残疾人,2015年在我家这边办的低保折。2016年春,田玉杰把马冬雪的身份证和低保折都拿走了,我找她要过几次,她始终不给。2016年12月21日中午我喝完酒心里憋屈,下午就去田玉杰家了,我带了一把木把铁锤、一把木把尖刀,戴一副白色线手套,我在她家厕所跟前看见我以前剩下的两瓶耗子药,就揣兜里了,因为我想没准和田玉杰打起来,要是把她打死我也不活了。我进东屋后田玉杰自己在家,我要马冬雪的低保折和身份证,她不给,她说去农合报销时她跟着去,我俩吵起来,她骂我,我把刀拿出来放炕上,说你有章程就扎我,她拿刀把我肚子扎出血,我急眼了就拿锤子打她脑袋一下,她倒在地上,我又用锤子打她脑袋二三下,看她不动弹了就把她从东屋拽到南门门口,我到北门口处用自己带的刀把我右手腕割伤,又喝了两瓶毒药自杀,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子余对其原始供述异议称,打好几锤子是我喝药喝多了说的,我觉得我就打了一锤子。经查,李子余原供述用锤子击打田玉杰头部数下,与田玉杰颅骨多发骨折的损伤特点吻合,足以认定,异议不成立。对其他证据,被告人李子余及其辩护人尹海燕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子余故意杀人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子余亦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子余持铁锤击打田玉杰头部数下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发生于儿女亲家之间,属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告人李子余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可对李子余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子余的辩护人尹海燕提出的本案应属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田玉杰保管马冬雪低保折的行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李子余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子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适用】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子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旭东代理审判员 郝艳军代理审判员 连书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