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光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天元广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264061-3。法定代表人李国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光超,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光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3810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