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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枝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53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99478。主要负责人:林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枝峰,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长  饶小聪审判员  刘继龙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