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福占、张连平等与杨国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占,张连平,李娜,杨国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478号原告:孙福占(孙超超之父),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张连平(孙超超之母),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娜(孙超超之妻),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营,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白亚娜,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占、张连平、李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杨国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占、张连平、李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福占、张连平、李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福占、张连平、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福占、张连平、李娜承担。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