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喻晓霜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宏兴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29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喻晓霜,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李宏兴,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人喻晓霜与被申请人李宏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李宏兴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宏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渝0154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7)渝0154执保251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本院作出(2017)渝0154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喻晓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宏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晓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