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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城,杨桂华,李光兴,李继萌,李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936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猛,男,汉族,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城,男,汉族,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杨桂华,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城妻子。被告李光兴,男,汉族,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李继萌,男,汉族,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李吉峰,男,汉族,地址: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城、杨桂华、李光兴、李继萌、李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东兴审 判 员  张国峰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