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89号之一原告:张某某,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张某,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