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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89号之一原告:张某某,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张某,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