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静爽与王福成餐饮有限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静爽,王福成餐饮有限服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161号原告范静爽,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南直路与通园路交叉口,身份证号232126198410110027。被告王福成餐饮有限服务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王华山,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静爽与被告王福成餐饮有限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静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静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静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静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启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