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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与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3823号原告: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新立街大丰里127号,组织机构代码:L5909044-5。经营者:杜春太,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委托代理人:杜春珍,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许昌广,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立强,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乾坤建材经销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强坤建材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张瑞福审 判 员  李晶晶代理审判员  崔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