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43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吕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负责人:黄晓强,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吕学鹏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6)粤0112民初1827号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吕学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学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学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学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