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务支行与齐娟娟、孙杜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务支行,齐娟娟,孙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务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什字。负责人,贺晓剑。被执行人齐娟娟,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南陈村*组**号,公民身份证码:610111196207291542。被执行人孙杜刚,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堡*组***号,公民身份证码:610111197709282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6)西灞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齐娟娟、孙杜刚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务支行支付案件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8669.17元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负担执行费3030元,共计211699.1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杜刚主动履行案件款3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务支行,剩余案件款208699.17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