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08号罪犯张丽,女,汉族,1973年3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已缴纳二千零五十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监狱内账户余额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其狱内账户余额较高,说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的情形,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