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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隋勤勤、朱道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勤勤,朱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95号申请执行人:隋勤勤,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朱道华,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道华的银行存款138012.25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