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26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权与陆梁、徐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陆梁,徐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52号之二原告:刘权,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梁,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徐巧梅,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与被告陆梁、徐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海洋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