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6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权与陆梁、徐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陆梁,徐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52号之二原告:刘权,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梁,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徐巧梅,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与被告陆梁、徐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海洋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