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晓东申请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亮,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吉0382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张亮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欠款22400元。但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能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将欠款全额给付,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82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