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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利军与董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军,董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914号原告:张利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杰,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利军诉被告董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张利军负担。审判员  郭永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