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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06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吕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