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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娟与哈尔滨市富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哈尔滨市富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460号原告:王娟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告:哈尔滨市富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西大直街228号。法定代表人刘少棠,董事长。原告王娟诉被告哈尔滨市富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淑云审 判 员  高 惠人民陪审员  马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