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锦辉与陆健球、季建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锦辉,陆健球,季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402号原告施锦辉,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健球,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住启东市。被告季建华,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施锦辉与被告陆健球、季建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锦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健球、季建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锦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2元,依法减半收取1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锦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自: